公民權利有兩種,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絕對權是不需要義務人實施某種行為就可以實現的權利,可以用來對抗不特定的人。簡單來說,可以自己完成。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是典型的絕對權。絕對權利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追究侵權責任。相對權是指只能由義務人的某種行為實現,只能對抗特定人的權利。債權是典型的相對權。如果債權受到侵害,不能通過侵權責任尋求救濟,只能通過違約責任或締約過失責任。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我國采用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雙重歸責原則體系。其中過錯責任包括壹般過錯和過錯推定,壹般無過錯是誰主張誰舉證。過錯推定是過錯要件的舉證責任倒置。無過錯責任包括相對無過錯和絕對無過錯,相對無過錯沒有免責,絕對無過錯也沒有免責。
過錯責任原則:僅指存在過錯的侵權責任。根據舉證責任的不同,分為壹般過錯和過錯推定兩大類。壹般過錯應同時滿足四個構成要件:侵權、損害後果、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損害後果是指侵權必須產生損害後果,沒有損害就沒有侵權。因果關系是指損害後果與侵權行為在法律意義上必須有相當的因果關系。民法上的主觀過錯可分為故意過錯、壹般過錯和重大過錯。壹般過失和重大過失的區分,主要看行為人的身份:專業人員違背普通人的預見,構成重大過失,普通人違背普通人的預見,構成壹般過失。
無過錯責任又稱嚴格責任,是指沒有過錯,也是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有三個理論基礎:危險開放論、危險控制論和報酬論。比如藏獒咬人,主人要承擔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構成要件,即侵權、損害後果和因果關系。
公平責任:不屬於歸責原則,但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損失依法由雙方分擔。常見的詞是補償。
法律規定公平責任的案件: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喪失意識或者對自己行為的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根據無過錯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給予適當補償。
2.拋物或高空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除了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還會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進行賠償。賠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3.因自然原因造成緊急避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但是過分規避風險,就要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4.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 * *共同侵權:可分為教唆/協助侵權、* *共同危險行為、數人無意思聯絡侵權三種情況。
教唆侵權: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壹方教唆、幫助另壹方實施侵權的,雙方承擔連帶侵權責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教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承擔侵權責任。
* * *同壹危險行為:數人共同實施危險行為,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數人無意思聯絡的侵權行為:根據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數人無意思聯絡的侵權行為可分為數人競合事由和數人聯合事由。原因競合的數人侵權,是指每個人的侵權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原因和力量的結合是指每個人的侵權行為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只有兩者結合才能發生最終的損害。能夠確認責任大小的,按照份額承擔相應的責任,不能確認責任大小的,同等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的免除:具體分為意外事故、緊急避險,以及過失、自我冒險、自救行為這些情況。
事故:是指基於當事人主觀,歸咎於行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而發生的不可預見的事故。
緊急避險:是合法行為。在兩種合法權益不能同時得到保護的情況下,我們不得不犧牲較輕的權益,保全較大的權益。構成要件必須是對正在發生的危險不超過必要限度的緊急避險措施。因人為原因造成險情的,由造成險情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是自然原因造成的,原則上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賠償。過分避免危險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而過失:受害人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承擔風險:是指當被害人自願參與壹些有風險的活動時,除非組織者或其他參與者有過錯,被害人自行承擔風險,如壹起打籃球、踢足球等。自我探險適用於體育活動、戶外探險活動等領域。在戶外探險活動中,受害人要求參與者賠償侵權損害的,必須證明參與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受害人向組織者請求侵權損害賠償的,必須證明組織者有壹般過失。明知他人醉酒仍乘坐其車輛,發生翻車等事故時,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在情況緊急,不能及時向國家機關求助時,為保護自己的權利而采取的奪取、限制或者其他措施的行為,是法律或者社會公德所認可的行為。比如吃霸王餐,睡霸王睡。但是,雇傭他人暴力討債,把債務人關進籠子裏討債,都不是自助行為。自助行為作出後,要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未及時請求,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自助行為過激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