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和本省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或企業,不適用本規定。第四條利用外商直接投資改造現有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同時享有各項合法權利。中外合作企業享受合作企業優惠政策。設立中外合資企業的,享受合資企業優惠政策。第五條中國現有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形式可以靈活多樣:
(壹)以固定價格直接評估投資,根據總價值計算投資比例。
(2)租賃投資。企業固定資產大部分以固定價格投入,小部分由新建的中外合資企業租賃。
(3)合作投資。現有國有、集體企業利用外商直接投資興辦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方投入的固定資產所有權不變,外方投入的資本可按合同規定陸續回收。
(四)中方技術改造資金附有廠房和設備投資。列入技術改造計劃的企業,將技術改造資金和廠房設備壹起投入,再利用壹定數量的外商直接投資,增加企業技術改造的深度和廣度。第六條對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外國投資者可以用關鍵設備或技術、資金、工業產權等進行投資。以補償貿易的形式進入我國企業,由我國企業對這些投資生產的產品或經我國企業認可的其他產品進行補償。第七條以現有固定資產投資設立合營企業,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應堅持公平、合理、簡便的原則。具體措施如下:
(1)現有的市場價格規則。即根據市場上類似資產的近期交易價格確定重估價值。
(2)重置成本規則。即按照評估時固定資產處於全新狀況的現值或重置成本,減去按照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累計折舊,綜合考慮資產功能大小等因素確定重估價值。
(3)預期收益定律。即根據被評估資產的預期盈利能力和社會(行業)資金平均利潤率計算資產現值,並據此確定重估價值。
以上三種方法可以以其中壹種為基礎,與另外兩種結合使用,也可以單獨使用。資產評估既要維護中國的利益,又要合情合理,讓外方認可。第八條企業購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根據購買成本和資產的盈利能力確定重估價值;自創或擁有的無形資產,按照自創時消耗的實際成本或賬面價值及其盈利能力確定重估價值;企業自有的無賬面價值和實際成本的無形資產,應當根據資產的獲利能力進行重估。第九條資產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利用外商直接投資改造企業的項目建議書,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和項目批準後,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資產評估。
(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資產評估申請後,應對企業的全部資產、債權債務和經營成果進行清查核實。
(3)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計委、企業主管部門、審計局、會計師事務所等。,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四)資產評估結果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並作為註冊會計師驗資和對外談判的依據。第十條集體所有制企業利用外資改造前的資產評估,參照本規定第七、八、九條執行。第十壹條以現有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投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後,原企業的名稱和法人資格,包括營業執照、公章和銀行帳戶,應予以保留,並單獨設置會計科目和帳簿,接受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審計、銀行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法定代表人和工作機構壹般不單獨設立。如果分別設立,保留的法定代表人和工作機構不得幹擾合營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和管理。其職責主要是代表原企業在合資企業中行使股東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依法獲得和支配中方股東從合營企業獲得的利潤;合營期滿購買外資,或因故清算時代表中方參與清算。必要時,依法以原企業名義從事社會和民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