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條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開展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壹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和協助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