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人民 *** 保密條令》的第壹百四十二條,全軍壹切人員,必須遵守以下保密守則:
(1)不該說的秘密不說。
(2)不該知道的秘密不問。
(3)不該看的秘密不看。
(4)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5)不用非保密本記錄秘密。
(6)不在非保密場所談說秘密。
(7)不私自錄制、復印、拍攝、摘抄、收藏秘密。
(8)不向無關人員泄露秘密。
(9)不用民用電話、明碼電報、普通郵局辦理秘密事項。
(10)不帶秘密載體遊覽公***場所或探親訪友。
擴展資料 :
第九條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壹)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第十條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壹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壹條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範圍內公布,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第十二條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壹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
具體的定密權限、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
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權限,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範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