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企業法人分立、合並、遷移,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開業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企業法人分立、合並、遷移,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開業登記或者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