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審計署是部級。
中華人民***和國審計署根據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91條的規定,於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國務院26個組成部門之壹,在國務院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是國務院組成人員。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壹)審計署跨部門設立派出審計局。派出審計局根據審計署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派出審計局人員有權列席、參加被審計單位領導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關會議。被審計單位應為派出審計局提供必要的、長期使用的辦公用房和其他辦公設施。
(二)審計署跨地區派駐審計特派員辦事處,行政編制為2710名。審計特派員辦事處根據審計署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
(三)地方各級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地方黨委為主的體制。省級黨委在任免、調動、獎懲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事先征求審計署的意見。審計署要協助省級黨委加強對省級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考察了解,經常反映情況,主動提出領導班子配備、調整的建議。
(四)審計署審計長擔任聯合國審計委員會委員期間,審計署承擔相應的審計工作。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