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只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算不上是什麽嚴重的違法犯罪。因此,壹般只要沒被抓現行,事後,警察很少會通過支付記錄找出其他嫖客的。
說實話,嫖娼事後很難取證的,可能就是這種行為,很少被事後處罰的主要的原因之壹。當然,不是現在的技術或警察不能對此取證,而是像嫖娼這樣普通的行政違法行為,不值得動用大量警力去偵察取證,然後對這些人員進行處理。
不過,事情既然做了,難免就會留下壹些蛛絲馬跡。比如和賣淫小姐的轉賬記錄,進入嫖娼窩點的監控錄像,賣淫人員的口供,指證等。那麽警察可以通過這些證據,來處罰相關的嫖娼人嗎?事實上,警察是無法只憑這些證據,來對嫖娼人員進行事後處罰的,但這些證據可以作為相關的佐證。
說個真事,我壹發小(單身,父母也不在身邊)曾經去嫖過娼。當然,當時並沒有被查獲。不過,後來該賣淫窩點被查獲了。警察從小姐的收付紀錄中,查到了有我發小的轉賬記錄。當然,小姐也承認這是我發小給她的嫖資。
於是派出所打電話給我發小,叫他到派出所協助調查。到了派出所後,警察告訴他說,他們最近查獲了壹個賣淫窩點。通過監控錄像得知,他曾經進入過該窩點。而且其中某個小姐,指認我發小參與了嫖娼,並有與其的支付記錄為證。在這些證據前,我發小當時就崩潰了,立即對自己嫖娼壹事供認不諱。最後,我發小被處以七天的拘留和2000元的罰款。不過說實話,這個處罰不算太重,因為嫖娼最高可處15日拘留,以及並處5000元罰款。也許是我發小認罪態度好,所以處罰就輕吧。
當然現在知道,只要我發小,打死不承認。警察是無法處罰他的。因為說白了,這些都是間接證據,不是直接證據。不過我發小做賊心虛,面對警察的盤問,自己都招認了,那不處罰他,顯然就不對了。
值得註意的是,嫖娼屬於違反《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而根據該法的規定,違反該法半年後,仍未被公安機關查獲追訴的,將不在追究處罰。說白了,嫖娼只要過了半年的時間以後,沒被查獲處理,就算是過了處理時效了。那麽即使是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嫖娼這個事實行為,但因過了追訴時效,因此也不會受到處罰。
最後提醒大家,嫖娼雖然不是什麽嚴重的違法犯罪,對社會的危害性也不大。但是通過嫖娼,可以傳播性病和壹些致命疾病,而且嫖娼也是導致婚姻家庭關系破裂的元兇之壹。因此奉勸大家,珍愛生命,為了家庭幸福,壹定要遠離嫖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