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 定期組織本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掌握食品安全知識,按要求操作,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2、 烹飪食品時不得使用亞硝酸鹽,廚房不得貯存亞硝酸鹽;3、 加工烹調食品必須使用添加劑時,要在使用前看清其產品標簽和說明書,標簽模糊不清的或來源不明的添加劑不得使用;4、 設置防蠅、防鼠等設施,安全有效;5、 工作人員必須穿戴工作衣、帽;6、 所有待使用的容器、用具必須洗凈、消毒;7、 食品加工前應檢查是否有感官異常;8、 各崗位工作時必須隨時清掃地面、案臺;9、 個人物品不得帶入烹調間;10、 廚師長定期檢查各崗位人員操作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等方面的意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組成,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