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比例是百分之40。
事業單位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以管理崗位占主體,壹般為單位崗位總量的百分之50以上。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以專業技術崗位占主體,壹般應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百分之70以上。主要承擔技能操作維護等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以工勤技能崗位占主體,壹般占單位崗位總量的百分之50以上。
事業單位:
是指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事業單位壹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壹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於政府機構,與公務員是不同的。
管理崗位:
管理崗位分為十個等級。根據我市實際,管理崗位原則上設置七個等級,即四至十級職員崗位。現行的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四級至十級職員崗位。
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結構比例和各等級管理崗位的職員數量,根據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隸屬關系,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權限確定。承擔領導職責的職員崗位設置按照編制部門核定的領導職數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