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不要交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無需按照法律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包含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1、普通合夥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夥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壹個合夥人或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則僅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指以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這些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師事務所、設計師事務所等。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必須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以區別於普通合夥企業。
2、有限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都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夥人時,應當解散。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