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和年度計劃,在經濟發展中防治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2、嚴格對建設項目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的生產主體工程與防治汙染設施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產使用)。全國建設項目環評執行率和“三同時”執行率都達到95%以上;
3、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使環境管理沿著法制化和規範化軌道發展。
環保,全稱環境保護,是指人類為解決現實的或潛在的環境問題,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系,保障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而采取的各種行動的總稱。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術的、行政管理的、創新研發的,也有法律的、經濟的、宣傳教育的等。
環境保護又是指人類有意識地保護自然資源並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環境受到汙染和破壞;對受到汙染和破壞的環境必須做好綜合治理,以創造出適合於人類生活、工作的環境。環境保護也是指人類為解決現實的或潛在的環境問題,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系,保障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而采取的各種行動的總稱。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術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經濟的、宣傳教育的等。其內容主要有如下:
1、防治由生產和生活活動引起的環境汙染,包括防治工業生產排放的“三廢”(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放射性物質以及產生的噪聲、振動、惡臭和電磁微波輻射,交通運輸活動產生的有害氣體、液體、噪聲,海上船舶運輸排出的汙染物,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學品,城鎮生活排放的煙塵、汙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汙染。
2、防止由建設和開發活動引起的環境破壞,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鐵路、公路幹線、大型港口碼頭、機場和大型工業項目等工程建設對環境造成的汙染和破壞,農墾和圍湖造田活動、海上油田、海岸帶和沼澤地的開發、森林和礦產資源的開發對環境的破壞和影響,新工業區、新城鎮的設置和建設等對環境的破壞、汙染和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