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分公司應當有獨立章程。分公司雖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但設立分公司需要對分公司的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進行登記。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法律依據:《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條 申請登記的工商企業,應當是直接從事生產經營並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工商企業所屬的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由該工商企業統壹申請登記。
第五條 工商企業應當登記的主要事項: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籌建或者開業日期、經濟性質、生產經營範圍、生產經營方式、資金總額、職工人數或者從業人數。
第六條 工商企業只準登記和使用壹個名稱。在同壹市、縣境內,不得使用已登記的同行業工商企業的名稱。
第七條 開辦工商企業,需要進行基本建設的,應於建設項目批準後三十日內,向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籌建登記。工商企業建成後,應於投產或者開業前三十日內,向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開業登記。
第八條 開辦工商企業,不需要進行基本建設的,不辦理籌建登記,直接申請開業登記。申請開業登記,應於開辦企業批準後三十日內,向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