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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統壹的超限超載認定標準

1、貨運車的超載標準:

公路貨運車輛總質量最多不得超過49噸。原交通運輸部門對貨車超限的認定標準是“車貨總重超過55噸、平均軸載質量超過10噸”的標準,即2軸車載重不得超過20噸,3軸車不得超過30噸,6軸及以上車輛不得超過55噸。

這次統壹執行的強制性新國家標準為:2軸車載重不得超過18噸,3軸車不得超過27噸,6軸及以上車輛不得超過49噸。

2、小轎車的超載標準:

按照新交規的規定,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壹次記6分;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壹次記3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