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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個人所得稅怎麽算?

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十四條的規定,不含稅全年壹次性獎金換算為含稅獎金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具體方法為:

(壹)按照不含稅的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查找相應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

(二)含稅的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不含稅的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速算扣除數A)÷(1-適用稅率A);

(三)按含稅的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重新查找適用稅率B和速算扣除數B;

(四)應納稅額=含稅的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B-速算扣除數B。

二、如果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的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先將不含稅全年壹次性獎金減去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部分後,再按照上述第壹條規定處理。

三、根據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現行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擴展資料

獎金個稅

任職受雇的單位對職工發放與任職受雇有關的“獎金”,是個人工資薪金的組成部分,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照政策規定,不同形式的獎金,其計稅方法不壹樣,產生的稅負也不壹樣。

政策差異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個人取得的不同類型的“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不壹樣。

1、對每月隨工資發放的獎金(通常稱為“基本獎金”)是職工工資的重要組成部分,按月計征個人所得稅。

2、對數月發放的壹次性獎金(簡稱“數月獎金”),應在發放當月單獨作為計稅基數計算個人所得稅。但國內人士和外籍人員適用這壹規定的形式不壹樣,中方人員取得壹次性獎金(假如為800元),當月的工資(假設為1000元)如果不足費用扣除標準(如福建省扣費標準為1100元),其差額部分(1000-1100=-100)可從壹次性取得的獎金中先行補足後,剩余部分(800-100=700)再單獨計算個人所得稅。

外籍人員取得的壹次性數月獎金,不考慮其當月工資薪金是否達到納稅標準,對達不到標準的不享受補差的優惠,而直接以壹次性獎金為基數計征個人所得稅。

3、對實行“雙薪制”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取得的年終第13個月獎勵性工資(簡稱“雙薪制獎金”),實際就是單位年終對職工考核後給予的獎勵,純粹是壹種年終獎的概念,其個人所得稅的計算辦法與上述壹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壹樣。

4、實行年薪制的企業經營者年終考核後取得的年度經營獎勵收入(簡稱“年薪制獎金”),應與月份預發的工資合並,再按全年12個月平均後按月計算個人所得稅。

5、機關、企事業單位特別是學校在招聘人才時給予的房屋、車輛等實物獎勵(簡稱“實物獎金”),是其工資薪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確定個人所得稅計算基數時,允許將實物獎勵金額按外聘人員所承諾的服務年限(但高於5年的按5年計算)平均分攤為月份收入後並入工資薪金中計算個人所得稅。

6、公司企業或事業單位在招聘人才時給予的認購股票權證,待個人實現認購股票後所得到的與股票實際價值的差價收入,實際是任職受雇單位給個人的物質獎勵(簡稱“股權獎金”),是其工資薪金所得的重要組成部分,應並入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但由於這些收入壹般價值過大,所以政策允許在具體計稅時,將這部分差價收入在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時間裏平均攤入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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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