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辦法: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且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則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等。
1、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領取紙質《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申報)》。
2、納稅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寫申報表壹式兩份。
3、納稅人直接將申報表、身份證件復印件提交給主管服務廳。
4、納稅人執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繳款書繳納稅款。
5、納稅人留存壹份申報表備查。
壹、個人所得稅征收條件:
1、以家庭為單位出售非唯壹住房需繳納個人房轉讓所得稅。
2、如果是家庭唯壹住宅但是購買時間不足5年則需要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先繳納,若在壹年以內能夠重新購買房產並取得產權則可以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具體退還額度按照兩套房產交易價格較低的2%退還。
3、如果所售房產是非住宅類房產則不管什麽情況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地稅局在征稅過程中對於營業稅繳納差額的情況,個人所得稅也必須征收差額的20%。
二、個人所得稅退稅條件如下:
1、由於稅務工作人員工作差錯多征了稅;
2、政策變化需要退稅;
3、其他原因導致退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