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關於增資擴股協議書中的主體究竟應該是投資方與被投資方雙方還是投資方與被投資方及被投資方股東三方的問題,目前並未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但是增資擴股協議必須要求三方主體,應當是包括公司以及股東的。因為增資擴股協議應該是投資方、被投資方與被投資方股東三方之間的事情,畢竟股東作為被投資方(公司)的投資者,有權決定公司是否增資、有權決定是否接納新的投資股東(增資擴股協議重要的內容之壹就是公司增加投資股東)。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因此增資擴股協議應該是三方主體合意,簽訂的以向公司投資,獲得股東地位及相應收益的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