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經法定程序撤換居民委員會成員。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5至9人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人數由街道(地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多民族居住地區,居民委員會中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街道(地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選舉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2、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3、確定投票選舉日期;
4、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5、受理選舉工作中的來信、來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八條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壹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中華人民***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