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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養老保險管理條例

內蒙古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將全面實現“六統壹”

為了進壹步完善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範養老保險管理,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自治區政府於近日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辦法(試行)》(內政發[2009]78號文件)同時廢止。

《新辦法》規定,下壹步,我區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將全面實現六個“統壹”。

壹是統壹繳費基數。參保單位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如職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如高於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在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至300%的範圍內,則可自主選擇繳費基數。

二是統壹繳費比例。全區範圍內所有的參保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20%,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20%。

三是統壹個人賬號。參保人員養老保險的個人賬號統壹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記入,並按照自治區統壹公布的記賬利息計算利息。

四是統壹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的,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號養老金兩部分組成。統籌養老金月標準以全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號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號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五是統壹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政策和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項目。今後,我區範圍內參保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調整辦法均由自治區政府制定,全區統壹執行;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項目也將按照自治區的規定執行。

六是統壹全區職工養老保險的經辦規程和信息系統。各盟市、旗縣區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必須按照全區統壹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辦理業務。

《新辦法》的頒布實施是對我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政策的進壹步規範和完善。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與內政發200978號文件相比,我區全面實現自治區級統籌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政策將有“四大”變化:壹是參保單位繳費基數由原來的“單基數”轉為現在的“雙基數”,即參保單位繳費由原來的以本單位上年度全部職工繳費基數之和變為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二是繳費和待遇計發由原來的以各盟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標準,轉變為以全區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標準;三是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自主選擇繳費基數的範圍,由原來的各盟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100%提高到60%-300%;四是全區所有的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都直接繳入自治區級國庫,由自治區統壹管理和使用。

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制度的不斷完善,是我區養老保險制度步入健康發展的重要體現,“六統壹”的全面實現,對於提高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都將起到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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