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制服著裝規定
第壹條? 為加強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隊伍建設,規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著裝行為,根據《工商行政管理制式服裝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著裝,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按照規定,穿著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壹的制式服裝,佩戴統壹的標誌。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必須按本規定著制式工商行政管理服裝,佩戴標誌,保持儀容嚴整、著裝整齊、舉止端莊的儀表形象。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上崗時,應穿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著裝:
(壹) 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
(二) 到經營性場所消費的;
(三) 女姓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懷孕後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四) 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職、接受審查的;
(五) 辭職、調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的;
(六) 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況。
第六條? 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應按規定佩戴帽徽、肩章、領花、胸徽。不得佩戴其他與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或者執法公務無關的標誌。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著裝時,應當戴制式工商帽(除不宜戴帽外)。男性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大檐帽前緣與眉同高,女姓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卷檐帽前緣稍向後傾。戴冬帽時,護腦下緣應當距眉壹至二指。在室內脫帽後應將其掛在衣帽鉤上(帽徽朝下)。立姿可以將帽用左手托夾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
第八條? 著裝時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壹)扣好領鉤、衣扣,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二)夏服、春秋服、冬服不得混穿,制服與便服不得混穿;著春秋服、冬服必須內穿制式襯衣,並紮系制式領帶。
(三)男、女長袖立領襯衣作外穿時,下擺應紮在褲腰內,紮制式領帶;著短袖立領夏服時,下擺應紮在褲腰內;著短袖開領夏服時,下擺不紮在褲腰內。
(四)不得系紮圍巾,不得染指甲、染彩發、化濃妝;不準戴外露飾物。
(五) 男性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不得留長發、大鬃角、剃光頭或者蓄胡須。
(六) 應當舉止文明。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得席地倒臥;不得在公***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七) 應當隨身攜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壹制發的執法證件。
(八) 通常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時應穿皮鞋(含涼鞋),鞋跟高度女同誌不得超過4厘米,男同誌不得超過3厘米;不得赤腳穿鞋或赤足。
第九條 兩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著裝巡查或外出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威嚴有序。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給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調離、退休,其帽徽、肩章、領花、胸徽等工商行政管理標誌壹律交回本人所在單位制服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