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請求國不對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實施的其他未準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也不將該人再引渡給第三國。但經中華人民***和國同意,或者被引渡人在其引渡罪行訴訟終結、服刑期滿或者提前釋放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離開請求國,或者離開後又自願返回的除外;
(二)請求國提出請求後撤銷、放棄引渡請求,或者提出引渡請求錯誤的,由請求國承擔因請求引渡對被請求引渡人造成損害的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於請求引渡的國家在提出引渡請求時,應當向我國政府作出有關保證的規定。
引渡活動主要是國與國之間的協助關系,壹方在給予另壹方提供引渡合作時,要求對方作出有關保證,主要是為了保證引渡的正常進行以及順利處理由於引渡引起的相關事宜。本條要求請求國在引渡罪犯時向我國政府作出保證,這種保證是引渡的先決條件之壹,如果請求國拒絕作出保證,我國可以拒絕引渡。
本條包括兩層意思,第壹層意思,是讓請求國保證,只對準予引渡的罪行追究被引渡人的刑事責任;第二層意思是如果因請求國的原因,造成提出引渡請求後又撤銷、放棄或者提出的引渡請求的對象是錯誤的,給被請求引渡人造成的損害責任,應當由請求國來承擔的保證。
(壹)本條第壹項規定,請求國不得對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實施的其他未準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也不將該人再引渡給第三國。但經中華人民***和國同意,或者被引渡人在其引渡罪行訴訟終結、服刑期滿或者提前釋放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離開請求國,或者離開後又自願返回的除外。根據這壹規定,請求國必須保證將被引渡人引渡回國後,只能針對我國準予引渡的犯罪追究被引渡人的刑事責任。關於這壹問題《聯合國引渡示範條約》有類似的規定,《聯合國引渡示範條約》第十四條規定,除被請求國準予引渡的犯罪行為和被請求國同意的其他犯罪行為外,請求國不得因被引渡人在移交之前該人所犯的任何罪行對其進行訴訟程序、判刑、扣押、再次引渡到第三國,或對他施加任何其他的人身自由限制。但是如果該人在其受引渡罪行結案之後三十至四十五天之內有機會離開請求國而沒有離開,或在離開請求國後又自願返回請求國的領土的除外。我國引渡法所表達的意思與聯合國引渡示範條約表達的意思是壹致的。也就是說被請求國對被引渡人的保護是有期限限制的,被引渡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離開請求國或者離開後又自願返回的,如果請求國對被引渡人實施逮捕或審判,我國政府不予幹涉。
實踐中,有些被請求引渡人,有多種犯罪行為,但請求國只對其中某壹犯罪提出引渡,如被請求引渡人在引渡前實施了盜竊罪和詐騙罪,但請求國並未對盜竊罪向我國政府提出引渡,而是以詐騙罪向我國政府提出引渡該人,如果我國政府同意將被請求引渡人引渡給請求國,請求國必須保證回國後只對被引渡人的詐騙罪追究責任。“也不將該人再引渡給第三國”是指請求國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罪名將被引渡人交其他國家進行審判。如果被引渡人以後再犯其他罪,則不屬於這種情況。
“但經中華人民***和國同意,或者被引渡人在其引渡罪行訴訟終結、服刑期滿或者提前釋放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離開請求國,或者離開後又自願返回的除外”,是指如果經我國政府同意,請求國可以對被引渡人的其他犯罪進行追訴或將被引渡人再引渡給第三國,如果被引渡人在訴訟終結、服刑期滿或者提前釋放之日起三十日內未離開請求國,或者離開後又自願返回請求國的,請求國有權對被引渡人的其他犯罪進行追訴或引渡給第三國,我國政府對被引渡人不再保護。
(二)第二款是關於請求國撤銷、放棄引渡請求和引渡請求錯誤的,應由請求國承擔由此而給被引渡人造成損害的責任。撤銷引渡,是指請求國在向我國提出引渡請求後,在引渡案件終結前,通過法定渠道,向我國政府提出撤銷對被請求引渡人的引渡。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發現不應該對其引渡和不想進行引渡等各種因素。放棄引渡,主要是指引渡請求已經提出,而且引渡請求已經實現,但請求國由於種種原因,又決定不接收被請求引渡人等。
“提出引渡請求錯誤的”是指請求國向我國提出引渡請求後,請求國或我國在對案件進行審查中,發現該案有錯誤,包括對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錯誤。如發現犯罪的不是被請求引渡人,而是另外壹個人等。對這種情況,如果我國已經對該人實施了強制措施,或查封了財產,就涉及賠償被請求引渡人經濟損失的問題。這種賠償責任以及由此引起的壹切費用,均由請求國負擔。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被請求引渡人是請求國提出,相關證據也是由請求國提供,是請求國要對被請求引渡人追究刑事責任,而我國只是依法、依條件對請求國提出壹種司法協作,因此如果引渡請求錯誤的,應當由請求國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