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人事)部門將初步建議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匯報,對初步建議進行完善,在壹定範圍內進行溝通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十四條 組織(人事)部門將初步建議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匯報,對初步建議進行完善,在壹定範圍內進行溝通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對動議的人選嚴格把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研判和動議時,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如確有必要,也可以把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作為產生人選的壹種方式。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且本地區本部門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人才或者配備結構需要幹部的,可以通過公開選拔產生人選;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本系統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需要進壹步比選擇優的,可以通過競爭上崗產生人選。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壹般適用於副職領導職位。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應當結合崗位特點,堅持組織把關,突出政治素質、專業素養、工作實績和壹貫表現,防止簡單以分數、票數取人。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設置的資格條件突破規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