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應急管理、城管執法、經濟信息化、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公眾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文明素質。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及時發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廣告和信息。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幼兒園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定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將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交通監控、交通安全防護設施、公交站臺等道路附屬設施、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同步規劃、設計、建設和使用,並依法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規劃、設計、建設和驗收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新建、改建、擴建學校、醫院、居住區、商業中心、會展中心等城市建設項目,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的要求,組織自然資源規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第七條 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存在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妨礙交通安全的,相關主管部門或者設施產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立即修復、排除隱患:
(壹)道路出現坍塌、坑漕、隆起等損毀;
(二)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破損、滅失、被遮擋;
(三)道路兩側夜間照明不足;
(四)存在妨礙交通安全的障礙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影響、妨礙交通安全的其他情形。
在安全隱患排除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並及時通知相關部門或者單位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影響、妨礙交通安全情形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反映。第八條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主管部門應當聽取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建議,定期對道路交通信號進行調研論證,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第九條 自然資源規劃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城管執法、發展改革等部門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鼓勵單位或個人投資興建停車場。第十壹條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居住區的停車場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向社會公眾開放,車輛停放應當遵守有關管理制度。第十二條 城市主幹道不得施劃機動車停車泊位。
城市其他道路停車泊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施劃,並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未施劃停車泊位的城市道路,禁止停放機動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定期對城市道路施劃臨時停車泊位路段的交通狀況進行評估,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需求等情況,對臨時停車泊位及時進行調整。
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內停放車輛,應當順向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