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農業戶籍公民符合下列條例之壹的,經本人申請,區縣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1、經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證明,第壹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勞動力的;
2、婚後五年以上不孕(不育)證,年滿35周歲,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壹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3、夫妻雙方均系獨生子女的;
4、再婚夫妻(含壹方再婚,壹方初婚),原有壹個子女的;
5、市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
凡符合以上條件的夫婦,需帶著壹年以上連續治療病例、診斷證明、戶口本、結婚證、身份證、離婚協議書到村委會計生辦申報。
二、農業戶籍公民符合非農申請二胎條件外,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生第二子女:
1、 夫妻壹方因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是二等二級以上殘廢軍人的;
2、 夫妻壹方為獨生子女;
3、 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負責贍養女方父母的;
4、 家中只有壹個女孩,女方年滿35周歲的
5、 夫婦雙方都屬再婚,男、女壹方未生育過子女的,另壹方只有壹個孩子的;
6、 同胞兄弟中壹人婚後沒有生育能力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結婚,其他人各生壹個子女的,經協商壹致,準許其中壹人再生壹個。如果經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必須與生育第壹個子女間隔四年以上,女方年齡要達到28周歲,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除外。
凡符合以上條件之壹的夫婦,帶者病例、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離婚協議書、有關證明、同胞兄弟協議書,到村委會計生辦申報,待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