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制度。我國自1954年開始在全國範圍實施《勞動衛國體育制度》。 1964年,該制度改名為《青少年體育鍛煉標準》, 1975年又改稱為《國家體育鍛煉標準》。 1990年,經國務院批準,國家體委發布了進壹步修改的《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
2、廣播操、工間操制度。 1951年,全國體總、教育部、衛生部等部委發出《關於推行廣播體操活動的聯合通知》,逐步在全國建立起廣播體操制度。 1954年和1955年,國家又先後推出了少年廣播體操和兒童廣播體操。至今,已推行了7套成人廣播體操、5套少年廣播體操和7套兒童廣播體操,並於1992年推出幼兒廣播體操。;
3、爭創全國體育先進縣制度。國家體委1984年發出的《關於加強縣體育工作的意見》中指出:“為適應農村形勢的發展,加強和改革縣的體育工作,決定自1985年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創體育先進縣活動”,並同時制定了《體育先進縣的標準和評選辦法》及其細則, 1987年又對該辦法和細則做了修改。至今,已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4次評選工作,命名了388個“全國體育先進縣”,對農村體育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
4、群眾體育評比制度;
5、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體育法》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體育作為學校教育的組成部分,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人才。第十八條 學校必須開設體育課,並將體育課列為考核學生學業成績的科目。
學校應當創造條件為病殘學生組織適合其特點的體育活動。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組織多種形式的課外體育活動,開展課外訓練和體育競賽,並根據條件每學年舉行壹次全校性的體育運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