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權轉讓協議應包括哪些內容
(1)當事人雙方基本情況,包括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等。
(2)公司簡況及股權結構。
(3)轉讓方的告知義務。
(4))股權轉讓的份額,股權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5)股權轉讓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東身份的取得時間約定。
(7)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約定,實際交接手續約定。
(8)股權轉讓前後公司 債權債務 約定。
(9)股權轉讓的權利義務約定。
(10) 違約責任 。
(11)適用法律爭議解決方式。
(12)通知義務、聯系方式約定。
(13)協議的變更、解除約定。
(14)協議的簽署地點、時間和生效時間。
二、股權轉讓合同生效是否等於股權轉讓已經實現
不等於。股權轉讓 合同 生效是指股權轉讓合同對合同雙方產生了法律約束力,即出讓人有轉讓股權,受讓人有支付對價的義務,但此時股權仍未發生轉移,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受讓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權。
三、 以“股權轉讓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確認轉讓協議無效可以嗎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行使優先受讓權。這是股權轉讓時公司其他股東享有的權利。
基於上述理由導致的股權轉讓無效或異議之訴,通常應由公司其他股東提出,而不應由其他民事主體提出。受讓人僅能就股權轉讓合同本身提起確認之訴、無效之訴或者履行給付之訴,不應有權提起本應由公司其他股東提起的無效確認之訴。股權受讓人是不能以“股權轉讓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為由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