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華大學679分;
2、北京大學6787分;
3、中國科學院大學669分;
4、北京大學醫學部668分;
5、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666分;
6、復旦大學662分;
7、中國科學技術大學662分;
8、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658分;
9、浙江大學醫學院658分;
10、中國人民大學657分;
11、南京大學657分;
12、上海交通大學653分;
13、北京航空航天大學646分;
14、北京理工大學646分;
15、浙江大學645分;
16、同濟大學644分;
17、武漢大學638分;
18、華中科技大學637分;
19、北京師範大學634分;
20、電子科技大學634分。
法律依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認可的入學方式選拔錄取本科、專科學生的活動。
高校、高級中等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高中)、招生考試機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招生工作人員、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國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認定及處理,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