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中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類型;
2、謹防“協商解除無協議”;
3、協議中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
4、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後員工的義務;
5、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危害:
1、員工權益受損: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如果員工對相關法律知識缺乏了解,可能會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未能得到充分保護;
2、經濟補償不足:員工可能因為對補償標準不清楚或協商能力不足,而接受了低於法定標準的經濟補償;
3、社會保險斷繳:協商解除合同後,員工可能面臨社會保險斷繳的問題,影響其社會保障權益;
4、職業發展受阻:員工在未找到下壹份工作前急於解除勞動合同,可能會導致職業發展出現空檔期;
5、聲譽風險:如果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出現糾紛,可能會對員工的職業聲譽造成不利影響。
綜上所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註意的坑包括明確解除類型、避免無協議、明確提出方、明確員工義務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然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存在員工權益受損、經濟補償不足、社會保險斷繳、職業發展受阻和聲譽風險等危害。因此,員工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謹慎,了解相關法律知識,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