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的基數是由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約定的加班報酬基準;約定工資標準未約定加班基數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確定加班工資基數;勞動合同既未約定工資標準,也未約定加班基數,以勞動者正常勞動應得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其他。
現在用人單位在確定職工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壹般有以下情形:
1、職工工資分很多細項,但計算加班費時僅以“基本工資”作為基數,這種情況相對較多,偶爾有用人單位以“基本工資”與其他工資項目之和作為基數,但並沒有包括所有工資項目;
2、以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
3、以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為基數;
4、職工無論加班多少,每月固定可得壹筆“加班費”,即根本不考慮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綜上所述,加班費計算基數的確定,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