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失能老人條件:
1、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
2、具有本地戶籍;
3、失能:吃飯、穿衣、上下床、上廁所、室內走動、洗澡6項指標中有4項以上不能獨自完成。
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稱為“失能老人”。按失能老人評估標準:疾病首次確診180天後仍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通常指的是:
1、穿衣:自己能夠穿衣及脫衣;
2、移動:自己從壹個房間到另壹個房間;
3、行動: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輪椅;
4、如廁:自己控制進行大小便;
5、進食:自己從已準備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進行淋浴或盆浴。
其中,壹到兩項“做不了”的,定義為“輕度失能”,三到四項“做不了”的定義為“中度失能”,五到六項“做不了”的定義為“重度失能”
法律依據:
《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全文》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壹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壹條 國家和社會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救濟、補助。國家和社會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按照規定予以供養、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