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
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並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