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二、施工許可證由誰辦理由建設單位即甲方辦理,但總包單位要配合的。
如果是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話,需要的材料有:
申請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設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設工程,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施工場地已經具備施工條件、需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施工企業,履行相關的招投標備案手續或直接發包批準手續;合同已備案;已辦理施工意外傷害保險手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手續;需要實行履約擔保的已辦理履約擔保手續。
5.已具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通過審查,需要進行抗震設防及重大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也已通過審查。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按規定辦理了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手續。
7.按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8.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單位應提供建設資金審計意見書或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或按規定提供第三方資金擔保或銀行資金保函。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可不辦理施工許可證的五類工程施工前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
(2)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
(3)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築及農民自建低層住宅。
(4)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等的修繕。
(5)軍用房屋的建築。
2.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