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秘密變更的條件。
根據《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關單位應當對所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範圍及時作出變更:
(壹)定密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範圍發生變化的;
(二)泄露後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發生明顯變化的。
為實現國家秘密事項動態管理,機關單位保密辦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國家秘密審核工作,以便對需要變更的國家秘密事項及時作出變更決定。對於符合國家秘密變更條件的,壹般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第壹,承辦人對國家秘密事項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的變更提出建議意見,並提交本機關本單位定密責任人審核。
第二,定密責任人對承辦人提請變更國家秘密事項的意見進行審核,並簽署是否司意變更的意見;對變更意見不準確的不予批準。定密責任人也可以依法直接作出變更國家秘密的決定,並不壹定都需要由承辦人參與國家秘密變更程序。
第三,定密責任人在變更國家秘密的同時,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誌附近重新作出國家秘密標誌。
第四,機關單位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範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接到通知後,應當在國家秘密標誌附近標明變更後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十八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