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條例規定: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關鍵就在這個“三分之二以上”,換算成百分比,就要等於或超過66.7%的股權才能通過以上規定的決議,而如果某壹股東的股份為33.31%以上時,那麽其他股東的股份加起來也不會達到66.7%,所以只要這壹個股東投反對票,就決定了股東會決議是不能通過了,這就相當於“壹票否決權”。
公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公司法是指《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廣義的公司法是指 規定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內對外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除包括《公司法》外,還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公司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