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股票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股份有限公司: (壹)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股票,導致股東超過200人;(2)股份公開轉讓。此外,《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準入條件、小額貸款豁免標準等相關要求進行了調整,明確在《辦法》實施前,股東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也將納入監管範圍,這標誌著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監管已納入法制化軌道。非上市公眾公司主要包括公開發行股票但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非公開發行(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定組成部分。
2、 公開發行股票達到相當規模,其股票經法律批準進入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決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定組成部分。公開發行股票達到相當規模,其股票經法律批準進入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決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
3、根據我國《證券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股票已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公開發行;(二)公司總股本不低於3000萬元;(三)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公開發行股份比例在10%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沒有虛假記載;(五)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披露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每會計年度每半年公布壹次財務會計報告。上述條件是上市公司具備較高的質量、較大的規模和合理的股權分布,並在投資者中形成壹定的交易量和良好的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