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權益受損
當法院作出判決後,若當事人不申請執行,最直接的影響就是自身權益的受損。無論是涉及金錢、財產還是其他權益的判決,如果不通過執行程序予以實現,那麽這些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
二、執行時效喪失
在民事訴訟中,申請執行有時效限制。如果當事人超過法定時限未申請執行,可能會喪失申請執行的權利。這意味著即使後來想要執行判決,也可能因為時效已過而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被執行人逃避責任
對於被執行人而言,如果判決不被執行,他們可能會趁機逃避法律責任。這可能導致判決成為壹紙空文,無法實現其應有的法律效力。
四、影響司法公信力
不申請執行判決還會對司法公信力產生負面影響。當公眾看到判決得不到執行時,可能會對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產生懷疑,從而損害司法公信力。
五、可能面臨強制執行
雖然當事人未主動申請執行,但並不意味著判決就此失效。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能會依職權或根據其他當事人的申請,對未執行的判決進行強制執行。此時,不僅可能導致當事人的權益受損,還可能面臨額外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
判決生效後不申請執行將導致權益受損、執行時效喪失、被執行人逃避責任、影響司法公信力以及可能面臨強制執行等壹系列不良後果。因此,當事人應當積極履行判決義務,及時申請執行,以維護自身權益和司法公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