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
1、是履約保證金的金額要等合同預付款金額,以體現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
2、是履約保證金的金額和投標保證金無關。按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 ;履約保證金壹般為合同金額的5%~10%。壹般而言,履約保證金金額會高於投標保證金。在確定了中標人且雙方簽署合同後,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可轉為履約保證金,其不足數由中標人補足;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放棄投標或中標後放棄的,招標人可沒收其全部投標保證金但不可沒收其履約保證金。
3、是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系起來,履約保證金壹般隨進度款同步返還。
4、根據國務院《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8條規定,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0%。
二、履約保證金收取應該遵循的原則:
1、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於合同預付款數目,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2、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準時履約將會給采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
3、是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系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系,即分階段付款條件對供應商有利時,履約保證金應該多收,反之則少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八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