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印章的刻制
本單位的印章刻制須在取得登記證書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持登記管理機關開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紹信及登記證書到所在地公安分局辦理準刻手續後,方可刻制,或委托登記管理機關代辦刻制,印章的規格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經本單位批準設置的內設機構,由單位辦公室或相關內設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報董事長批準後,方可刻制;
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章,由黨委辦公室根據印章管理有關規定,統壹負責刻制;未經批準,各內設機構壹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
啟用新印章(包括更換新印章),統壹由園長辦公室發文報登記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備案後,方可啟用;
使用單位印章需填寫用印申請單,然後送相關領導批準同意後,連同需蓋章文件壹並交印章管理人保管;
使用內設機構印章,由各內設機構負責人批準;凡因工作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者,須由各內設機構負責人提出申請,報單位領導同意後,方可使用;各內設機構印章主要在單位內部使用,壹律不得對外使用。
三、印章的保管
本單位印章和各內設機構印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不得隨意將印章交與他人保管;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遵守紀律,秉公辦事,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或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因單位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將原印章上交登記管理機關,並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後,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後,應及時將全部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