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規定》的施行,對《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作了有益的補充。《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對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無照經營行為才能沒收產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特別規定》第三條第四款則規定,只要屬於無照經營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的行為,就必須沒收產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這是對《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壹個有益補充。因此,工商機關在查處無照經營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產品的行為時,應當適用《特別規定》。
《特別規定》的施行,補充了《產品質量法》對違反產品標識規定處罰不完善的不足。目前《產品質量法》對違反產品標識的行為的處罰,只規定了責令改正的措施,這尚不足以有效制止違法行為。《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二款則對“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行為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因此,對銷售違反產品標識規定、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的行為,工商機關可以認定為“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並據此進行處罰。
《特別規定》的施行,為工商機關監管流通領域產品質量提供了更加廣闊的空間。《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銷售者必須驗明供貨商的經營資格、產品的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建立進貨臺賬、向供貨商索要檢驗報告;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還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賬。若違反上述規定,《特別規定》設定了責令停止銷售的措施,對不能提供產品檢驗報告的行為也設定了其他處罰措施。很顯然,這壹規定擴大了工商機關監管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處罰範圍。
《特別規定》的施行,消除了工商機關監管流通領域食品衛生的疑惑。雖然流通領域食品質量劃歸工商機關監管,但《食品衛生法》並沒有規定工商機關具有這方面的職權。在監管流通領域食品衛生的問題上,工商機關能否適用《食品衛生法》壹直存在爭議。《特別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則解決了這壹問題。《特別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不明確的,適用本規定。”第三條第二款還規定了“對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行為的處罰措施。結合這兩條規定,工商機關對銷售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產品的當事人,可以適用《特別規定》進行處罰。
此外,《特別規定》還對產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企業、櫃臺出租和辦展企業的違法行為設定了新的處罰依據,對工商機關做好巡查監管記錄等記錄也提出了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