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協議是指在校學生通過參加實習單位的實際工作進行實踐學習,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畢業前,學生有意實習,單位接納實習,雙方可簽訂實習協議,進入實習階段,而實習階段的主要目的是實踐學習,僅是發揮自身才能,供雙方加深了解的機會,並不代表未來會建立勞動關系。如果雙方有意建立勞動關系,則簽署就業協議,除非壹方毀約,否則就業協議的歸宿就是勞動合同。學生畢業後到單位報到,簽署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失效。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二十壹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