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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的期限壹般不超過多少年

保障措施的期限壹般不超過四年。

保障措施是指世貿組織成員方在進口產品數量激增並對其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采取的進口限制措施。按照世貿組織相關規定規定,成員方實施保障措施必須滿足三個條件:第壹,某項產品的進口激增;第二,進口激增是由於不可預見的情況和成員方履行世貿組織義務的結果;第三,進口激增對國內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造成了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實施保障措施,不分來源,針對所有出口國家和地區限制進口,可以采取提高關稅、數量限制和關稅配額等形式。但保障措施應僅在防止或救濟嚴重損害的必要限度內實施,實施期限壹般不應超過4年,必要情況下可延長至8年。

特別保障措施的特點如下:

1、針對性:特別保障措施是針對特定的群體,旨在保障其權益和利益,因此具有明顯的針對性;

2、具體性:特別保障措施是具體的,通常包括特定的法律、政策或措施,以保障特定群體的權益和利益;

3、優先性:特別保障措施通常具有優先性,即在資源、政策等方面給予該特定群體優先考慮和優先支持。

綜上所述,保障措施實施期限。協議要求,保障措施實施期限壹般不應超過4年。如果需要以保障措施防止損害或救濟受損害產業,或有證據證明該產業正在進行調整,則可延長實施期限。但保障措施實施的全部期限(包括臨時保障措施)不得超過10年。於非關稅措施對國際貿易的扭曲作用較大,協議第5條對實施數量限制和配額措施做了限制規定,即實施數量限制,不得使進口數量低於過去三個有代表性年份的平均進口水平,除非進口方有正當理由表明有必要采用與此不同的進口水平。在實施配額限制時,進口方應與有利害關系的出口方就配額分配進行磋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對外貿易以及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