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交通事故;
2、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數額比較大的情形,如是輕微交通事故,沒有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數額不大的,當事人自己便可協商解決。如發生人員傷亡,需要送醫救助治療的,盡量選擇縣級以上資質正規醫院。
賠償標準如下:
1、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2、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壹歲減少壹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最低均不少於五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4、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5、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