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緊制訂或完善《辦法》實施細則。《辦法》確定了省級統籌、屬地管理的基本原則。已出臺省級學籍管理辦法的省份要按照《辦法》的規定進行完善和調整,尚未出臺省級學籍管理辦法的省份要根據《辦法》要求抓緊研究出臺實施細則,明確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操作辦法。
三、有效開展《辦法》教育培訓。要按照職責劃分組織對學籍管理人員和學籍系統技術支持人員進行培訓。主要內容是,加強學籍管理的重要意義、《辦法》的基本內容、學籍系統的基本功能、學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學籍變動操作辦法等。對省級培訓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實施。
法律依據: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