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產品質量標準制度
分類壹:按照制定的主體和適用範圍,分為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
制定主體: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適用範圍:有關經濟、技術發展,特別是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產品標準和與廣大人民生活有關的重要產品的標準。如:電子產品、石油產品、有機產品、水產品、紡織品、園林業等。
特殊規定:凡有國家標準的不再制定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制定主體:由地方(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適用範圍:限於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
制定主體: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適用範圍:在全國某壹行業內適用
特殊規定:效力低於國家標準,高於地方標準。
制定主體:由企業制定,並報當地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適用範圍:企業內部適用
特殊規定:可以嚴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分類二:產品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T)。
(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
1、定義:
是指法定的質量認證機構,對企業質量管理水平進行公正的檢驗後,確認和證明該企業質量管理達到國際通用標準的壹種制度。
2、原則:自願申請原則
企業根據自願的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識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三)產品質量認證制度
1、定義:
是指經法定認證機構對有關產品的質量進行公正的檢驗後,借助於合格證書和合格標誌,確認的證明該企業能夠生產符合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的產品的壹種制度。
2、原則:自願原則
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準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誌。我國現已批準使用的產品質量認證標誌有:長城標誌、PRC標誌、方圓標誌。
(四)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
1、定義:
是指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及地方各級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同級人民政府賦予的行政職權,對生產、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代表政府實施的壹種具有監督性質的檢查活動。
2、檢查方式:抽查
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
法律依據
《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對當事人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有關的情況;
(三)查閱、復制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於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