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2)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3)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4)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由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小汽車定編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上述配備價格是指車輛購置價格(發票價格),不包括車輛購置稅和其他相關費用。配備標準應當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4.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確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報批後,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越野車不得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山區鄉鎮級機關,可以適當配備規定標準的國產越野車或皮卡車。
5.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服務平臺建設。各地區應當結合實際,將各類公務用車納入平臺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統籌調度、高效使用,鼓勵通過社會化專業機構提高平臺管理運行效率。
6.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標識化管理。分級分類統壹塗裝明顯的公務用車標識(標識印有監督電話),實行衛星定位、號牌定段等管理。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可以不塗裝統壹標識,必須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單獨登記,並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7.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加強監督,降低運行成本。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等在財務上單車列支、定額核算、定期公示和年度績效評價獎罰制度。
8.加強公務用車集中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統壹調度,統籌使用,減少空程,提高效率,節約成本。落實全程、全面監管。嚴格公務用車使用時間、事由、地點、裏程、油耗、費用等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執行回單位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9.黨政機關應當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乘用公***交通工具。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10.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11.公務公車處置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透明,保值增值的原則。處置時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可以采取無償調撥、有償轉讓、廠家回收、報廢等方式規範處置。
法律依據: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四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統壹管理、定向保障、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五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壹制度規範、分級分類管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根據職責實行統壹編制、統壹標準、統壹購置經費、統壹采購配備管理;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