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急預案的方針與目標;
2、應急預案啟動涉及的事故類別;
3、工程概況;
4、工程主要重難點及事故隱患的分布;
5、危險源的識別;
6、防範措施;
7、事故的應急措施;
8、應急預案工作流程圖;
9、應急準備:應急指揮領導組織機構;施工現場應急救援小組;應急領導應急人員的職能及職責;訓練和演習;
10、應急響應;
11、個體傷害事故應急預案;
12、火災、化學物品爆燃或爆炸應急預案;
13、土方應急預案;
14、防汛、防臺暴風雨應急預案;
15、地震應急預案;
16、水災應急預案;
17、現場施工保護應急預案。
安全生產事故認定標準: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這四種認定標準是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分類的。
綜上所述,如果在具體的生產過程當中存在著安全事故,那麽相關的單位負責人是需要承擔壹定責任的。比如說如果是造成了較大的事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是重大事故的話,承擔的責任要更加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第七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