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的主要品種包括:廢舊金屬、廢舊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廢輕化工原料、廢玻璃及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廢棄物品等。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等回收利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市供銷合作社負責全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縣、區供銷社或者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部門負責本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以下統稱主管部門)。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全市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管理工作。縣、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轄區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管理工作。
規劃、公安、工商、商務、環保、市容、財政、房產、國土、稅務、經貿、科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居委、村委會應當配合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第五條 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配合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相關技術規範。
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當接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並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浪費、厲行節約,保護、積攢和交售再生資源,促進再生資源的充分利用。第七條 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支持、鼓勵企業整合行業資源,實現規模化經營。第二章 回收管理第八條 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建立以社區綠色分類回收、環保流動回收為基礎,以集散交易市場為載體的回收網絡體系,實現再生資源產業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第九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環保、工商、國土等有關部門及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狀況,編制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產業發展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縣、區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確定本轄區再生資源社區回收網點的設置。第十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保、工商、公安、質監、市容等相關部門,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範。第十壹條 制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產業發展規劃、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以及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範,應當征求行業協會、科研機構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第十二條 鐵路、港口、機場、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企業周圍200米範圍內及市區主次幹道兩側,不得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已經設立的,應當逐步遷出。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要求預留建設社區回收站點所需場地。
已建成的住宅區,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提供建設社區回收站點所需場地;不能提供回收站點所需場地的,縣、區主管部門應當和業主協商,設立流動回收站點。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其場所及選址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其場地建設和設施配備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範。
申請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前,應當征求主管部門的意見。主管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就其選址、場所和場地建設是否符合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和網點建設規範提出意見。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確定的社區回收體系以及重要的廢舊物資集散市場、再生資源加工中心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投資經營者;符合條件的投標人不足3人的,可以采取談判方式確定投資經營者。第十五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企業營業執照時,應當在經營範圍中註明是否包含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回收。
個體工商戶以及經營範圍不包括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不得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