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證明信通常叫做黨員臨時組織關系。黨員證明信是黨員臨時外出參加組織生活的憑證,即黨員臨時組織關系。黨員臨時外出、開會、實習、學習、考察等,持黨員證明信,證明其黨員身份。
根據中央組織部《關於進壹步加強黨員組織關系管理的意見》規定,黨員外出時間六個月及六個月以內的,壹般應當開具黨員證明信。持黨員證明信的正式黨員,其組織關系沒有轉移,仍在原單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和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沒有轉移黨員組織關系,或只有黨員證明信的黨員,在新工作單位黨組織內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當然也就不能擔任新工作單位黨組織的職務。
擴展資料:
外出黨員如何過組織生活:
1、黨員長期外出,且有固定單位,時間在6個月以上,不能回原單位參加組織生活的,單位的黨組織可將他們的組織關系轉到外出所在單位的黨組織,參加當地黨組織的組織生活。
2、黨員外出在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原單位黨組織可出具黨員證明信,由所到單位的黨組織將其編入黨支部或黨小組過組織生活。
3、黨員外出地點不固定,不能按時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時間在3個月以上者,應主動與原單位黨組織保持經常聯系,匯報外出情況,並按時交納黨費,定期向黨組織匯報思想、工作情況。
4、黨員臨時出差(3個月以內),經黨組織同意,可暫不參加組織生活,返回原單位後應向黨組織匯報外出期間的工作、學習、思想等情況。黨組織要組織他們過組織生活,傳達黨內有關文件。
5、有3個人以上黨員壹起外出,可成立臨時黨支部或黨小組,定期過組織生活。
6、持臨時組織關系的黨員,同所到單位的黨員壹樣,參加那裏的組織生活,但無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所到單位建立臨時性黨組織的,他們在這些臨時黨組織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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