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衛生安全法》
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誌、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壹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第壹百零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壹)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產過程中的添加行為和按照註冊或者備案的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情況,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以及宣傳材料中有關功能宣傳的情況;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