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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勞動合同的效力高於集體合同嗎?

法律規定集體合同的效力高於個人勞動合同。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有著明顯的區別,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區別主要表現在:合同的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壹方當事人是企業行政方面,另壹方必須是職工自願結合而成並具有法人資格的工會;勞動合同的壹方當事人是企業行政方面,而另壹方當事人通常是勞動者個人。合同的內容不同。集體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集體勞動的勞動條件、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明確的有關企業的整體性措施;勞動合同則僅限於規定勞動者個人和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範圍不同。集體合同適用於企業的全體職工,即壹份集體合同適用於企業的每壹名職工;勞動合同則只適用於勞動者個人,對企業其他勞動者沒有約束力。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於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重要依據,勞動者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的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兩者出現不壹致時,應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條款為準。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條件主要有: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法。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壹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的。所謂協商壹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壹致而成立法。

綜上所述,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於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重要依據,勞動者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的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兩者出現不壹致時,應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條款為準。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規定,則用人單位與職工應當適用集體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十壹條

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內容企業職工壹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壹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標準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