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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期限的具體規定

關於醫療期期限的規定,具體如下:

1、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3、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工資計算方式:

1、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3、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4、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6、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綜上所述,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